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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九层妖塔》被判侵权
备受媒体关注的小说《鬼吹灯》作者诉电影《九层妖塔》侵权案一审有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认定电影《九层妖塔》侵犯小说《鬼吹灯》作者的署名权,但没有侵犯作品完整权。

陆川导演的电影《九层妖塔》去年赚得6.8亿元的票房,就是根据张牧野的小说《鬼吹灯》改编的。但张牧野认为,电影《九层妖塔》完全脱离原著小说,将小说《鬼吹灯》改过了头,等于把《水浒传》中的武松改成了“武松带潘金莲上了梁山”,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署名权,并将导演陆川、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一同告上法庭,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陆川等被告认为,《九层妖塔》影片开头的醒目位置已经明确署名,“根据《鬼吹灯》小说系列之《精绝古城》改编”,足以使公众了解影片系根据原告创作的小说改编摄制而成的基本事实,未割裂原著作者与改编电影之间的联系,并且原告也未因上述署名方式而遭受任何损失。小说和电影是两种不同的艺术形式,将小说改变成电影,应当允许有较大尺度的改编。

因为涉及“电影改编边界”问题,案件受到媒体广泛关注。电影《九层妖塔》对原著小说《鬼吹灯》的修改,是否达到了歪曲、篡改原作品的程度,进而构成对原著作权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法院在判决中说,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必须以客观上损害作者声誉为要件。影视改编有其自身的特点,影视作品不同于文字作品的差异性决定了应该给影视作品的改编行为以更大的弹性和自由度。影视改编文学作品时,根据影视行业的惯例,编剧可以对原著的人物、事件、情节进行增删,也可以重新的杜撰,并加入当下时尚元素。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在今后发行电影时给原告署名;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给作者刊登致歉声明;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导演陆川不是电影的著作权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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